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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介绍
作者:万绿筑林综合服务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9-07-16   来源:万绿筑林综合服务交易平台

浙江联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合伙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线上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和合伙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是指在认可联泰公司价值观的基础上,通过线上注册成为公司合伙人,共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资源、公司品牌、线上平台、数据库和专业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所有合伙人对外必须使用联泰品牌,合同及项目收入必须经公司统一安排处理。

第三条 合伙人  

认同公司价值,有志能在公司业务发展中发挥作用的个人及公司,在线上注册基础上成为公司合伙人,经公司授权开展业务推广业务,但不得单独或以联泰公司名义与客户或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和法律文件,否则视为无效,联泰公司不承担责任

在合作框架范围内免费使用公司对外公共资源,主要负责现主营业务等项目的搜索、跟踪、谈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合同签定后,必须将项目移交总公司组织实施,合伙人自身拥有技术力量也可申请参与或负责该项目的实施。

合伙人不得为所介绍项目的利益方或雇员

本制度所称合伙人仅为表述方便,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也非文义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与联泰公司仅为业务合作关系,并不代表联泰公司与合伙人及其雇员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也不表示其为甲方股东或投资人。

第四条 合伙人分配管理制度

在项目实收总额,按照公司业务提成制度给与合伙人相应的提成佣金(包含合伙人的所有商务费用),其余为公司品牌管理及项目实施费用,归公司所有。对于合伙人提成佣金,公司有权依法按照国家税务制度进行个税代扣代缴。(具体参见公司提成制度)。

第五条 业务支持

(一)品牌授权

浙江联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绿色建筑建筑、建筑节能和BIM技术等建筑新技术咨询行业的领先民营企业品牌,能快速赋能提升合伙人的地方影响力以及公司的研发新商业板块。

(二)客户资源

公司12年的客户积累,共享当地的城市资源。

(三)专家资源

共享各类部委、协会、科研院校等业界高端专家智库。

(四)业务培训

专业化的业务培训支持,包括公司品牌核心竞争力宣传以及运营推广及资源支持。

(五)定价

共享公司的定价标准体系。

第六条 创业扶持

(一)公司鼓励浙江区域以外的合伙人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办事处,成本费用由公司与合伙人协商解决。  

(二)合伙人在进行业务谈判时,公司领导或专家免费出面支持商务洽谈一般不超过两次,重大项目不超过三次,相关差旅费用由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请公司领导或专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第七条 项目双向合作  

合伙人接到业务,自身公司如有技术力量完成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的,项目分成以单个项目协议协商解决。

公司总部承接的业务,也可邀请合伙人及其团队共同实施,具体分配方式以协商为准。

第八条 合伙人资格的取得与退出 

(一)合伙人采取申请核准制,合伙人可通过线上平台填写申请书,申请正式提出后经公司应认定确认,方可正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人来源包括线上线下平台应聘人员,公司领导或员工推荐外部专业人才等。

(三)合伙人主动提出终止合作协议时,需通过线上申请,如无项目合作可立即解除合伙关系,如有项目联系,需要联系客服,并与公司办理各项移交手续、处理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接、团队成员安排及财务事项的厘清等,以上办结之后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 具体而言,公司合伙人资格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认同公司的价值。

2、诚实守信,言必行,对于自己所承诺的事情全力以赴,不因个人利益而放弃责任或推卸责任。

3、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对于客户、公司的利益高度负责并全力以赴。

4、能够在所参与的管理、商务专项或其他工作中克尽职守。  

第九条 合伙人权利  

(一)公司品牌、行业资源、业绩和荣誉资质的使用权;  

(二)自身团队的业务运作、人事安排及财务分配等权利;

(三)公司制订发展规划的参与权;

(四)公司修订合伙人管理制度的参与权。

第十条 合伙人义务

(一)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形象;  

(二)行业所有业务及收入必须向公司如实报告审批,完成项目后均须提交给公司经营部,并按项目上交各类款项,不得私自收费,否则对联泰公司无效

(三)与其他合伙人发生冲突时接受公司协调;

(四)接受公司对服务客户的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一条  合伙人管理  

合伙人实施线上登记审批制度,合伙人应按照公司线上平台要求完成线上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  合伙人巡查制度

公司定期、不定期巡查制度,对各合伙人进行调研考察,发现有不利于公司发展或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取消合伙人资格。对通过欺骗、造假、伪造文件等违法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线上合伙人管理。

第十四条  时效

本办法自2019 年1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解释与修改

    本办法归联泰公司解释与修改,办法修改后在联泰公司线上平台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