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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开发流程、时间以及所需要的资料、费用汇总
作者:万绿筑林综合服务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万绿筑林综合服务交易平台


自愿减排是指机构、企业、团队或个人在没有受到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为中和自己生活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而主动从自愿减排市场购买碳减排指标,或按照一定的规则用于强制碳交易市场的抵消,或在碳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CCER)则为自愿减排,而碳配额的分配和履约则是强制减排。

中国自愿减排量(CCER)的交易机理如图所示:


中国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的设计、开发、交流流程如下图:

一、CCER项目类别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四类项目可以开发成为CCER项目,即:

  • 类型(一):采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减排项目;

  • 类型(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国际国内减排机制下注册的项目;

  • 类型(三):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 类型(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说明:上述四种类型项目均需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

二、CCER项目备案流程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首先需要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备案。具体开发过程详述如下:

第一步:开发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

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模板第1.1版》为基础,开发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其中,对于类型(一)和类型(二)项目,需要开发项目设计文件;对于类型(三)和类型(四)项目,需要开发项目补充说明文件。在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的开发过程中,需要业主提供的主要文件如表1所示:

项目设计文件开发所需主要文件清单


第二步:确定审定机构并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一批审定与核证机构的公告》和《关于公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二批审定与核证机构的公告》,目前,共有九家单位具有CCER项目的审定及核证资格,即: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

  •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CEPREI)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

  • ... ...

项目单位可以选择上述任意一家机构作为项目登记备案的审定机构

确定审定机构后,将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的电子版发送给审定机构。审定机构会对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的内容及格式进行检查,确定符合公示要求后,会将该文件发送给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

通过相关负责人的检查后,该文件将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网站(http://203.207.195.145:92/)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 类型(一)和类型(二)项目公示期为14天;

  • 类型(三)和类型(四)项目公示期为7天。

第三步:审定并编制审定报告

公示期结束后,开始实施项目审定工作。对于类型(一)和类型(二)项目,需要进行文件评审(清单见表2)和现场访问;对于类型(三)和类型(四)项目,只需要进行文件评审。

文件评审所需主要文件清单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要求,审定机构在文件评审或现场访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CARs)、澄清要求(CLs)或者进一步行动要求(FARs)提供给业主。业主需要在90天内完成相应的回复。

完成CARs和CLs回复后(或者业主在90天内没有完成CARs和CLs回复),审定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报告的编写、对其进行技术评审(TR)并交付给业主。在得到业主对审定报告内容的确认后,审定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定报告上传至国家发改委指定的专门网站。

第四步:编写申请材料并报送至国家发改委

收到审核机构纸版审定报告后,开始编写除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和审定报告以外的其他申请材料(清单见表3),并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地方发改委或国家发改委。

对于43家央企单位[2],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其他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项目所在省(或自治区)发改委,得到省(或自治区)发改委的初审意见函后,再报送至国家发改委。

申请材料清单


第五步:专家技术评估

国家发改委会定期组织召开“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审核理事会会议”。如果申报项目被列入会议通知中,则需要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包括:业主方1人、审定机构1人和咨询机构1人。

在会议上,由业主方(或咨询机构)介绍项目开发情况;由审定机构介绍项目审定过程及审定结论。双方介绍结束后,由专家提问并给出关于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和审定报告的修改意见。

第六步: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及登记备案

根据专家意见,修改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和审定报告,并重新装订申报材料,再次报送至国家发改委。通过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审查后,项目将登记备案,并列入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网站“备案项目”栏目中。

三、减排量备案流程

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备案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需要在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减排量备案后才能在相关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交易。由于目前还没有项目进行减排量备案,因此,本文暂时对实际的开发过程不进行详细论述,敬请理解。关于减排量备案的流程目前可参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第18页“四、核证程序”。


四、CCER开发时间

(一)项目备案

两个项目完成项目备案,分别是:

  • 内蒙古巴彦淖尔乌兰伊力更300兆瓦风电项目

  • 甘肃安西向阳风电场项目

这两个项目的开发时间如下:

由于上述两个项目开发时间较早,在初期遇到了项目设计文件模板不确定、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不完善、审定要求落实不清晰等问题,导致项目开发时间偏长。

根据目前的项目开发进展来看,从完成项目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文件)至项目备案所需时间保守估计为3~5个月。

(二)减排量备案

由于目前还没有项目进行减排量备案,因此,只能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要求,并结合CCER项目备案的开发经验进行估算,从完成监测报告至减排量备案所需时间保守估计也为3~5个月。

五、CCER开发费用

CCER项目在项目备案阶段的开发费用为:审定费和咨询费。国家发改委项目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同审定机构和咨询机构的开发费用会有不同,请以实际为准。

CCER项目在减排量备案阶段的开发费用为:核证费和咨询费。国家发改委减排量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由于目前还没有项目进行减排量备案,因此审定费和咨询费价格不确定。但是,总体价格会低于CDM核查所需费用。

CCER交易阶段的费用:在CCER交易阶段,交易所会收取交易经手费,且各交易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目前,还没有发布关于CCER的交易收费标准。在此,以已发布的《北京环境交易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收费通知》为参考,交易经手费为7.5‰,最低10元/笔。

六、CCER收益估算

(一)减排量估算

  • 基础参数:装机容量、年运营小时数、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 计算公式:减排量=装机容量×年运营小时数×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以装机容量49.5MW,年运营小时数2000小时,二氧化碳排放因子0.9717tCO2e/MWh[3]来计算,则年减排量约为:96,198tCO2e。

(二)减排收益估算

目前,所有的ccer项目都处于项目备案阶段,还没有进入到减排量备案及CCER交易阶段。对于CCER的预期价格可以适当的参考各试点城市的配额交易价格。根据最新的统计,各试点城市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如下:


另外,根据北京碳排放权交易所披露的信息,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的第一笔期货CCER交易已经达成,交易价格为16元/吨CCER。本次成交的CCER价格较低,主要原因在于交易产品尚未产生,有较大的风险,非现货交易。

综上所述,目前,按照20元/吨进行估算CCER价格是比较合理的且保守的。这样,上述风电项目每年的减排收益约为192万元。

参考材料

  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
  3. 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http://203.207.195.145:92/
  4.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http://CDM.ccchina.gov.cn/
  5. 北京环境交易所:http://www.cbeex.com.cn/
  6. 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http://www.cneeex.com/
  7.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http://www.chinatcx.com.cn
  8.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www.cnemission.com/
  9.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http://www.cerx.cn
  10.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http://www.hbets.cn/html/index.shtml
[1] 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依据节能法指定并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因此,对于2010年11月前核准的项目,可以不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但是,对于2010年11月后核准的项目,必须提供节能评估报告。
[2]具体名单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
[3]来源: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3年中国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中的华北电网排放因子




附件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所交易减排量应基于具体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国家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

  第六条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并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建立并管理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用于登记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簿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

  第二章自愿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

  第十条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已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方法学,由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合于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的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其开发者可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该方法学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国家主管部门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新开发方法学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所依托项目设计文件内容完备、技术描述科学合理的新开发方法学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和步骤;

  (二)项目基准线确定和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

  (三)项目的额外性;

  (四)监测计划的合理性;

  (五)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三条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工建设,且属于以下任一类别:

  (一)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二)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三)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四)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

  第十四条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中直接涉及温室气体减排的企业(包括其下属企业、控股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具体名单由国家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

  未列入前款名单的企业法人,通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就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六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公众号:3060碳达峰碳中和。

  第十七条国家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簿登记。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

  (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四)方法学应用、基准线确定、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及其监测方法得当;

  (五)具有额外性;

  (六)审定报告符合要求;

  (七)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第三章项目减排量管理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作为项目业主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备案前,应由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减排量核证的程序和步骤;

  (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对年减排量6万吨以上的项目进行过审定的机构,不得再对同一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核证。

  第十九条申请减排量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二)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减排量备案申请材料后,委托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国家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对减排量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接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估时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排量予以备案:

  (一)产生减排量的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二)减排量监测报告符合要求;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符合要求。

  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二条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应于交易完成后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四章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应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依据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细则进行交易。

  经备案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国家登记簿连接,实时记录减排量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易机构通过其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说明;

  (二)章程、内部监管制度及有关设施情况报告;

  (三)高层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交易机构的场地、网络、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及相关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证明材料;

  (五)交易细则。

  第二十五条国家主管部门对交易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机构予以备案: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法人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拥有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及相关经验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严格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五)交易细则内容完整、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对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情况的交易机构,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1-2]

  第五章审定与核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本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自愿减排交易项目审定和第三章规定的减排量核证业务的机构,应通过其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众号:3060碳达峰碳中和。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在项目审定、减排量核证领域的业绩证明材料;

  (四)审核员名单及其审核领域。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接到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审定与核证机构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于审查完成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审定与核证机构予以备案:

  (一)成立及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在审定与核证领域具有良好的业绩;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审核员,审核员在其审核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未出现任何不良记录;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第二十九条经备案的审定和核证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情节较轻的,国家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并通告其原备案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